长春购房资格
发布时间:2016-11-14 来源:吉林省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浏览量:1481人
      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,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,长春买房条件宽行,在长春购房可以落户。为方便群众,提高工作效率,符合长春买房条件的人员,可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户政大厅办理:
      1.长春买房条件:凭房屋产权证办理落户的,需提供产权证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、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区分局户政大厅办理。
      2.长春买房条件:凭购房合同(含按揭)办理购房落户的,需提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、银行贷款证明、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,到区分局户政大厅直接办理落户。
     有下列情况办理购房落户的,可直接到长春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:
     1.长春买房条件:手持公有住房使用权证、手持军产房屋使用证或购买房屋合同、手持回迁房屋分配证、手持集资房协议及其它购房协议书、意向书办理落户的,凭各种缴费票据(水、电、煤气、供暖、有线电视、电话等)至少提供三种,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,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。
     2.长春买房条件:确实在长有固定住房,但由于购房手续不规范,无法确认情况是否属实的,可凭相关证明材料,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,由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属实的,凭派出所的申报材料,到长春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。
      此前,凡在长春买房条件面积达70平方米或房款在12万元以上的,包括分期付款已达12万元以上或购买二手房(必须是商品住宅房)面积达70平方米或房款在12万元以上的,才可办理本人、配偶及22周岁以下的未婚未就业子女在长春落户。这次全面降低落户限制工作于11月1日启动,长春、吉林两地购买房屋申请落户的,取消面积和金额限制,其他地区按照“三个稳定”的条件全面降低落户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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